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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家门口被害案需重新取证 家属与物业责任成焦点

2025-05-27     IDOPRESS

5月27日,成都女子在家门口被害案开庭。庭审结束后,合议庭决定择日审理此案,原因是需要重新取证。

律师周兆成表示,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,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梁某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,通常情况下,在量刑时会考虑对她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梁某作为成年的精神分裂患者,其家属作为监护人,在这类案件中需要承担责任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以及民法典的相关条款,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后,如果不负刑事责任,监护人有两个主要责任:一是要严加看管和医疗,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;二是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,先由精神病人的财产来支付赔偿费用,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进行赔偿。

如果物业存在相应的责任,比如小区门禁管理不严,让精神状态不稳定的梁某轻易进入危险区域,或者在事件发生时,物业的保安人员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制止,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,又或者说,物业早就知道梁某有精神疾病和潜在的危险,但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,一旦认定物业存在管理过错,物业也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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